重新思考绝对规则下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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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点不完整的思绪。

前言

偶然间在知乎看到一个温馨的故事:

歪个楼,想起我们宿舍集体帮室友女友改志愿的事情
室友,西北人,他女友跟他一个高中,但是第一年没考好,复读了。女友家庭复杂,后妈对她不是很好,他爸告诉她只能填本省的学校,而且估计知道她可能会跟男友一起去南方,所以要求禁止填xx大学,她一顿哀求后,她爸同意可以填,但只能放最后一个志愿。
她爸给她列好了哪些学校哪些专业,为了防止她修改,让她填报的最后一天下午5点半的时候开始录入志愿,因为6点截止,既能赶上,又不会给她修改的机会。
最精彩的时刻到了,5点50分,她女友发个短信说填好了,她老爸监督完她填报了。
千里之外,我们几个马上围起来,打开网页,登录,修改,把我们学校改为第一志愿。
期间因为紧张,我念错了数字,差点犯错,5点58分,提交,关闭页面。
最后她女友顺利录取到我们学校我们学院。
她扯个谎说前面的没录取上,滑档了。
家里没给学费,路费生活费都是室友赞助的
现在他们在学校所在的省份定居了,孩子半岁多了。

作者:水贝珠宝老司机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18413963/answer/2043878404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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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为其中的真情而感到,然而点开评论区却发现有人就代理权的问题一直在试图说明这种操作流程违法(p.s. 就这一场景是有很大希望解释为不违法的。但请注意:这不是法律建议,作者不对此说法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这不禁让我重新思考起人情、法制的一些观点。

关于法制

坦率地讲,我们曾经都被宣讲过法制的无数优势,比如公平、公正等等。我们大多数人应该也都试图过将法制等效于绝对遵守某种规则,甚至幻想过一个由机器人维护绝对规则的时代。然而在现实中却又存在着明显违反人伦的事难以被判违法(比如卡着临界点盗窃)、明显合理的事情可能涉嫌违法等各种问题,这似乎就是盲目地、绝对地遵守规则的代价。诚然,这些现象在只考虑规则的体系里是自洽的。但当将法律运用到实际中时,我们又必须将其与大多数人民的价值观中的重合部分相符,这就又必须回到人情上了。

海洋法系有所谓的陪审团机制,也有民意改法的无数案例,这大概便是构成绝对规则与人情的一种桥梁。而这样的桥梁能更好地产生服务于最广泛人民利益的法律。(我国也存在兜底条款,不过由于使用成本过高,在大部分场景下讨论意义不大)

自然地,上述机制不能够代替成文法或判例,毕竟我们的确需要一个标准来规范化社会,但是,只有规则大抵是不可行的。

欧美通常被认为是法制国家的典型,尚且未将法制理解为绝对遵守某种规则,而是在制度中努力构建与人情的桥梁。我想,我们是否过于夸大了法制中的规则的成分,反而误解了法制一词呢?毕竟,我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充满人间温暖的世界,不是吗?

关于价值观与规则化

考虑到运用到现实中的规则,其内容必须与大多数人民的价值观中的重合部分相符,规则的建立可以看作是将自然人全体的价值观联合后再文本化(成文)的一个过程。然而,成文的规则似乎总是存在遗漏或不足,比如一个阈值附近的惩罚差异巨大、或者我们根本无法定义一些东西(比如:究竟符合什么特征的视频是暴力的呢?这种特征往往无法文本化)。但是人类思维中的价值观却似乎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你给定一个事例让其自由判断,人类总是能给出一个结果。当然,不同的人基于其性格和经历的不同,可能会给出不同的结果,于是乎在一切由人类决定的领域,我们需要引入复杂而完备的投票规则,否则就会因为沦为专制而难以服务于最广泛人民的利益。

这让我思考:从人类思维中提取的价值观(此处说的价值观指的是将全体自然人的价值观联合后得到的类似 公共价值判断机器 这样的抽象意义),究竟是否可以用有限的规则来阐明呢?还是说,我们只能根据价值观的历史推演结果来成文,以至于我们总是只能反映部分的内容。

用某种不完全一致的方式比喻一下上面的说法:成文的规则相当于一个用离散的点画成的圆,再浓密(分辨率无限)也有遗漏的空间;而思维中的价值观却像一条曲线,完美地在连续系统里构成一个封闭的圆。而成文这一过程就是从圆曲线中取得足够多的离散的点,然而却终究有遗漏。

如果这一说法成立的话,那么成文法似乎就与判例法没有本质的区别,成文法只是判例的整理与“合并同类项”了。而若如此,那么判例法的更新似乎会更快、更灵活,当然缺点是其学习成本会高得多:所有法律人必须关注判例、持续学习、自行整理。

而另一问题便是,如果文本化的规则(离散的规则)总是只能反映价值观的一部分,那么我们能否放弃文本化而构建函数化的价值观(连续的规则)以解决这一缺点呢?比如说,神经网络拟合得到的就是一条曲线。当然,现有的技术(如神经网络)还难以可靠地用于法律途径,然而我想,做一些超前于工程实践的学术思考,于机器学习、于法律学的未来,都是不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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